②拉丁文:皇帝使国内缄默不语。
③拉丁文:我们手里应该拿着许多一声不响的履行职务的棍子。
④拉丁文:希以此记建立秩序。必须秘密进行。此乃朕意。
⑤拉丁文:鲁多维古斯胡迪尼的《论诺曼底人》。
⑥拉丁文:《杖剑家臣篇》。
⑦古法文:非军职的机关人员。
秘密逮捕跟下令通缉完全不同,这说明必须保持缄默,直到把案子某些模糊的地方完全弄清楚为止。
意思是说:这是保留问题。
也就是说,在警察局的活动里,有一定分量的国家利益在内。
私法的这个“私”字的意思是说“禁止旁听”,这四个字也适用于这一类的逮捕。
有的编年史作者说爱德华三世就是采取这样的办法,下令把毛梯摩从他的母亲法国的伊撒伯尔的床上抓走的。这儿又是一个疑窦,因为他在被捕以前还在他自己的城市反抗敌人的围攻呢。
“制造国王的人①”华雷克就高兴用这个方式“抓人”。
①理查约克、爱德华四世和亨利都是被他捧上王位的,故有此绰号。
克伦威尔也采用这个办法,特别是在康诺特州;多尔蒙伯爵的亲戚特来里一阿尔克罗就是被他这样缄默谨慎地抓起来的。
法院签署的这种拘束人身自由的片面文件,与其说是拘捕状,下如说是传票。
有的时候这不过是一个传讯的方法,为了对被传的人表示适当的尊重,命令所有的人都保守秘密。
老百姓呢,他们不了解这个区别,所以觉得特别可怕。
我们不要忘记,当时的英国并不是一七○五年的英国,更不是很久以后的今日的英国。总的说来,当时的事情非常不明确,有的时候甚至是处在高压状态;丹尼尔笛福曾经尝过号枷示众的滋味,关于英国社会的特征,他在什么地方写过这句话:“法律的铁掌。”这儿不但有法律,而且还有专横独裁。请读者想一想:斯梯尔①被赶出议会;洛克被赶下讲坛;霍布斯②和吉本③逼得不能不逃走;查理丘吉尔④,休谟⑤和普利斯特莱⑥遭受迫害;强威尔克斯⑦被关在伦敦塔里。如果把“煽动性的诽谤”法的牺牲者都列举出来,名单就太长了。差不多整个的欧洲都有这一类的案件,当时各国的警察作风都是一个样子。英国允许官家严重侵害所有的权利;请回忆一下“穿铁甲的新闻记者”好了。在十八世纪,路易十五在毕伽底来把他不欢喜的作家都弄回来。不错,乔治二世也是在歌剧院的大厅里把那个“觊觎王位的家伙”抓走的。这是两条很长的胳膊;法国国王的胳膊能伸到伦敦会,英国国王的也能伸到巴黎去。这就是他们的自由。
①斯梯尔(1672—1729),英国戏剧作家,新闻记者。
②霍布斯(1588—1679),英国哲学家。
③吉本(1737—1794),英国历史学家。
④查理丘吉尔(1731—1764),英国讽刺诗人。
⑤休谟(1711—1776),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
⑥普利斯特莱(1733—1804),英国科学家。
⑦英国政治家,政论家。
我们再补充一下,他们很高兴在监狱里把囚犯弄死。障眼法跟酷刑结合起来。当时的英国居然采用这种丑恶策略。一个愿意有所改进的伟大民族,结果却选了个最糟的办法;放在它面前的,这边是过去,另一边是进步,可他却看花了眼睛,把黑夜当成了白天;这对整个世界来说,实在是一件怪事。
第四章 于苏斯侦察警察局
我们前面说过,按当时严格透顶的警察法规定,铁棒官在命令一个人跟着他走的同时,也命令在场的人一律不许动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