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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职业成长  学科:经济学  发布:2022-05-07  ★★★收藏章节〗〖手机版

可是,这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对于他毫无所费,而且在一长时期中成为他的一种收入源泉。要求他裁判的人,总愿意给他报酬;礼物总是随求随到。君权确立以后,犯罪者除赔偿原告损失以外,还得对君主缴纳罚金。因为被告麻烦了君主,搅扰了君主,且破坏了君主的和平,科以罚金,乃罪有应得。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下,在颠覆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所建设的欧洲各政府下,无论就君主说,或就君主以下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特定裁判权的酋长或诸侯说,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源泉。这司法裁判的职权,原先常由君主酋长等自己行使。此后因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不过代理人仍有对君主或酋长本人提供关于司法收入的收支的报告的义务。我们试读亨利二世给与其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全国的任务,不过是要替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的司法行政,不但会对君主提供一定的收入,而且获得这种收入,还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

司法行政象这样成为一种敛财的组织,结果,自不免生出许多弊害。比如,以大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说不上公道。而且,为要使礼物频频送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要勒取被告的罚金,他往往把实在无罪者,判为有罪。司法上的这些弊害,我们一翻阅欧洲各国古代史,就知道是司空见惯,毫不稀奇。

司法上的职权,如是君主或酋长自己行使,无论如何滥用,亦无法矫正,因为他是最有权势的,任何人都不够资格责问他。可是,这职权如由代理者行使,那就有矫正的余地。代理者如犯了某种不正当行为,而且又单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君主未必总是不愿意惩罚他,或强制他矫正错误。但代理者所行的不正,如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换言之,如是为了献媚于任命他重用他的人,那在大多数的场合,就严如君主自行不正一样,无法得到补救。所以,一切野蛮国的司法行政,特别是往昔建立于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欧洲各国的司法行政,都长期陷于极度的腐败状态,即在最好国王的统治下,也谈不到什么公正、什么平等,而在最坏国王的统治下,那就是一塌糊涂了。

在牧羊民族中,所谓君主或酋长,不过是他们集团中或氏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同他治下的小牧人或臣民,同是靠着自己的畜群生活。在刚脱离游牧状态,而比游牧状态还没有很大进步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代的希腊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的祖先,所谓君主或酋长,也不过是国中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完全象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样,完全是仰赖自己私有地的收入,换言之,就是仰赖近代欧洲所谓御地的收入。在平时,他的臣民,除了要请求他运用权力,制裁强豪的压迫,都无需贡献他一点什么。他在这种场合领取的礼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经常收入,或者说,除了异常紧急的场合外,这就是对于他的支配权的全部报酬。荷马告诉我们,阿格默农因友谊关系,以希腊七个都市的主权赠与阿塞利斯,并说,阿基利斯从那七都市可能收得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所奉敬的礼物。这种礼物,这司法行政的报酬,或者说,司法手续费,只要它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经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把这全部收入放弃,甚至不好意思提议要他这样放弃。提议请他把这礼物确实规定一下,那也许是可以的,而实际上,也曾这样提议过。但是,君权无限,纵使好好规定了、确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规定范围,即使不说是不可能的,亦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一任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由任意的不确定的礼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败,就简直无可救药了。

但后来,当许多原因,就中比较重要的是国防费不断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国家开支行政费用时,当人民为自己安全计,得完纳各种赋税,以应付这些费用时,似乎才一般规定,不问何等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审判官,均不得领取任何礼物。这样看来,礼物要予以有效的规定和确定是比较困难,全然废除倒似乎还容易些。审判官定有薪棒,这薪俸,被想象为可抵偿其先前在礼物报酬中享有的份额洞时,君主征有赋税,这赋税被想象为可补偿其前此从司法方面所得收入而有余。从此,审判算是免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