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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职业成长  学科:经济学  发布:2022-05-07  ★★★收藏章节〗〖手机版

不论何种职务,要其执行良好,其报酬或薪俸似须尽可能与该职务的性质相称。如报酬过少,那就很容易由奉职者大部分的卑劣无能而受到损害;如报酬过多,那就很容易由他们的疏忽怠惰而受到更大的损害。一个有大宗收入的人,无论他所执何业,他总会觉得,他应当与其他有大收入者过同一的生活,并且在欢乐、虚荣及放荡上面梢费其大部分时间。但是,对于一个牧师,这样的生活方法是不行的,照此下去,他不但会把他应该用在职务上的时间消费掉,并且会使他人格上的庄严,在人民心目中完全扫地,而人格的尊严,正是使他能以适当的势力与权威,执行其职务的唯一凭借。

第四节 论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

一国君主,除了执行种种职务所必要的费用以外,为维持其尊严计,亦须有一定的费用。这费用的大小,随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而不同,随政体形态的不同而不同。

在富裕而发达的社会中,各阶级人民的房屋、家具、食品、服装以及游观玩好之具,都由朴质而流于奢华,在此种情况下要君主独逆时尚,决难做到。他的一切服用物品,所费必日益加多。因为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他的尊严。

就尊严一点说,一国君主君临于其臣庶,比之共和国元首对干其同胞市民,更要高不可攀,望尘莫及;所以为要维持这较高的尊严,势必要较大的费用。总督或市长的官邱,自不能与国王宫廷比其华丽。

本章的结论

防御社会的费用,维持一国元首的费用,都是为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因此,照正当道理,这两者应当来自全社会一般的贡献,而社会各个人的资助,又须尽可能与他们各自能力相称。

司法行政的费用,亦无疑是为全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这种费用,由全社会一般的贡献开支,并无不当。不过,国家之所以有支出此项费用的必要,乃因社会有些人多行不义,势非设置法院救济保护不可;而最直接受到法院利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复其权利或维持其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费用,如按照特殊情形,由他们双方或其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开支,最为妥当。除非罪人自身无财产资金够支付此手续费,否则,这项费用,是无须由社会全体负担的。

凡利在一地一州的地方费用或州区费用(例如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支出的警察费),当由地方收入或州区收入开支,而不应由社会一般收入开支。为了社会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会全体的负担,那是不大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