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的合组公司,现今在英国还存有下面五个,即汉堡公司(昔日称为商人冒险家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及非洲公司。
汉堡公司的入伙条件,据说今日十分容易。公司董事没有权力把有关贸易加以繁琐的约束。至少他们没有使用这种权力。不过,这还是最近的事,以前不是这样。在前世纪中叶,该公司的人伙金,有时须五十镑,有时须一百镑。据说,那时候公司的行为,非常专横。1643年、1645年、1661年,英格兰西部毛织业者及自由贸易者,曾以该公司凭着独占者的地位,阻制贸易,压迫国内制造业者,诉于国会。这种呈诉虽不曾使国会采取什么行动,但该公司却因此大吓一跳,把它向来的行动改正不少。自那时起,至少没有人再控诉它。俄罗斯公司的入伙金,由威廉三世第十年及第十一年第六号法令减为五镑;东方公司的入伙金,由查理二世第二十五年第七号法令减为四十先令,同时,各该公司在瑞典、丹麦、挪威乃至波罗的海北岸一切国家的专营特权,统予取消。国会这两条法令,大概是由该两公司的行动激成的。在国会未颁布此等法令以前,约西亚柴尔德曾称此两公司及汉堡公司极端专横。他并说,当时本国与各该公司特许状所包括国家间贸易状态所以不振,正是各该公司经营失当的结果。现在,它们也许没有那么专横,但它们确是没有用处了。没有用处实是合组公司应得的最好赞辞,就上述三公司的现状说,它们通通可承受这赞辞而无愧。
土耳其公司的入伙费,年二十六岁以下者二十五镑,二十六岁以上者五十镑。凡非纯粹商人不得加入。此种限制,实把一切店员和零售商都排斥在外。又据该公司章程,凡属英国运往土耳其的制造品,非经该公司船舶装载,不许输出。该公司船舶,例由伦敦一港启碇,因此,英国对土耳其贸易,就局限于这个奢华的港口了。经营此项贸易,也局限于伦敦附近居民了。该公司的另一章 程又规定,凡定居伦敦市二十英里以外,没有取得该市市民权者,不得加入该公司。这种限制,连同前一限制,必然把一切没有取得伦敦市民权者都排斥在外。该公司船舶的上货及启碇日期,既通由该公司董事决定,所以这些董事很容易以自己及有特殊关系友人的货物装满船舶,而以托运过迟为借口,拒绝他人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无论就那一点说,都可以说是严密的、专横的垄断组织。这种种弊害,惹起乔治二世二十六年第十八号法令的颁布。依此法令,不论年龄大小,不论是否纯粹商人,也不论是否取得伦敦市民权,凡属情愿入伙者,一律缴纳入伙费二十镑,即可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并且,除禁止输出的货物外,这些入伙的人,得自由从英国任何港口,输送任何英国货物往土耳其任何地方;除禁止输入的货物外,都得自由输入一切土耳其货物,不过,他们须缴纳普通关税和为支付该公司费用而征收的特定税,须服从英国驻土耳其大使与领事的合法训示,须遵照公司方面正式制定的章程。为防范此等章程流于苛暴,上述法令又规定,此法令通过后,凡公司所订章程,设使该公司中任何七个伙员感到压迫,得向贸易殖民局(该局的此种权能,现由枢密院所组织的委员会执掌)呈请修改。但此种呈请,须在该章程制定后一年内提出。此外,此法令通过以前公司所制定的任何章程,如有七个伙员感到压迫,也可呈请修改,但须在该法令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然而在一大公司中,各伙员未必—一部能凭一年的经验,发现各种章程的弊害。如果某一章 程的弊害,他们中有几个在限定期间以后才发现,那么,就连贸易局、枢密院委员会也无法挽救了。况且,象一切同业组合的章程一样,一切合组公司大部分章程的目的,不在于压迫已经加入的伙员,而在于阻碍外人的加入。除规定很高的入伙费外,它们还可使用其他许多方策以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不断要求自己的利润增高,愈高愈好,因而,不断要市上对于他们输出输入的存货,感到不足,愈不足愈好。要做到这层,就只有限制竞争,妨碍新冒险者从事同一贸易。就说二十镑的入伙费吧,对于一个想永久继续从事土耳其贸易的人,二十镑也许不够阻碍他的意向;但是对于一个只想试做一次土耳其贸易的投机商人,二十镑就够使他裹足了。不论何种职业,久于其业者,纵未缔结何等组合,他们也自然会联成一气,设法抬高利润。要使商业利润降低至相当水准,唯一的方法,就是让一般投机冒险者不时起而竞争。英国对土耳其贸易,在某种限度上,虽由国会这个法案开放了。但在许多人看来,那实在距离自由竞争局面还远。土耳其公司开支了一名大使两三名领事的维持费,其实,公使领事,同为国家官吏,应由国家收入维持,而对土贸易,亦当对国王治下一切臣民开放。况该公司为此目的及其他目的而征收的各项杂税,若提归国有,当不止维持这几个驻外官吏。
据约西亚柴尔德的考察,驻外官吏虽常由合组公司维持,但合组公司从未在其所与贸易的国家维持任何堡垒或守备队。反之,合股公司却常常在这种国家维持堡垒或守备队。看来前者实比后者远不宜于承当这个任务。第一,合组公司董事,对于该公司一般贸易的繁荣,并无何等特别利害关系,而维持堡垒和守备队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个繁荣。公司一般贸易的衰退,对他们私人的贸易倒有不少利益。因为,公司~般贸易衰退,竞争者自减少,于是他们自己就能贱买贵卖。合股公司董事的情况,则与此正相反。他们个人的利得,统包含在他们管理的共同资本所生的共同利润中,离开公司的一般贸易,他们就没有贸易。他们私人的利害关系,与一般贸易的繁荣,和保障这繁荣的堡垒或守备队的维持,紧相结合。因此,就维持堡垒或守备队所必要的不断和仔细的注意说,和合股公司董事相比,他们似乎更会保持这种注意。第二,合股公司董事,手中常掌管有一大宗资本,即公司方面的股本。堡垒守备队如有设置、增补、维持的必要,他们当然随时可以划出一部分资本,拿来应用。至于合组公司董事,他们并没有掌管什么共同资本;除了一点临时收入,如公司入伙金,及课于公司贸易上的组合税以外,没有其他资金可以动用。所以,对于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即使他们和合股公司董事一样,有利害的关系,作同样的注意,但也很少有同等资力,使其注意成为有效。至于驻外官吏的维持,那就无须什么注意,费用亦轻而易举,就合组公司的性质和能力说,都更为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