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认,由于有对他人应尽的义务,因此任何人都不能自己处置自己的生命,然而,应尽义务的人何其多!一个负责国家安全的官员,一个有抚养儿女之责的父亲,一个无力偿还借款就可能使债权人破产的债务人,不管情况如何,他们都是要尽他们的义务的;有许许多多社会的和家庭的关系,迫使一个不幸的诚实人不能不忍受生活的痛苦,以避免遭受更大的痛苦,难道由于这些缘故,就可以不问情况如何,牺牲许许多多可怜的人的利益,去保全只对一个不敢死亡的人才有用的生命吗?“我的孩子,你把我杀了吧,”那个衰老的野蛮人对吃力地背负着他的儿子说道,“敌人已经来了,快去和你的兄弟们一起战斗,救你的孩子要紧,不要让你的父亲被敌人生擒,因为我曾经吃过他们父母的肉。”即使饥饿、疾病、灾祸和比野蛮人还厉害的家庭纠纷允许一个身已残废的人躺在床上消耗一家人勉强够吃的粮食,但一个万念俱灰的人,一个上天已经使他只能在世上孤独生活的人,一个苟延残喘而不能再做任何有益之事的人,其诉怨既已令人感到厌烦,其痛苦对他人又毫无用处,为什么不让他有离开世上的权利呢?
绅士,你好好研究一下我说的这些道理,你把它们综合起来,就会发现它们讲的全是最简单不过的自然权利,任何一个明白事理的人都不会对之有所怀疑的。既然可以让一个人医治他的风痛,又何以不让他医治他的生命呢?这两者不都是同一只手给我们制造的吗?死是难受的,这话是什么意思呢?难道药物吃起来是津津有味的吗?宁肯死也不愿意吃药的人是不少的!须知:人的天性对死和吃药都是很厌恶的。请告诉我:为什么允许用吃药的办法使人摆脱一种短暂的痛苦,而不允许用自杀的办法使人摆脱一种无法医治的痛苦?用金鸡纳霜治发烧,为什么其罪过就没有用鸦片治结石那么大?就我们用这两种药的目的来说,这两种药都是用来使我们摆脱痛苦的;就方法来说,这两者都是很自然的;就上帝的意志来说,要是他不给我们送来痛苦,我们哪里有什么痛苦需要去搏斗?我们想逃避的痛苦,哪一个不是他的手造成的?他的力量到何处为止?我们能合情合理地抵抗到什么程度?虽说一切事物的现实状况都是出自他的安排,难道就不允许我们对任何事物的状况加以改变吗?在这个世界上,因为怕触犯他的法律,就什么事情都不敢做了吗?不论我们做什么事情都将触犯他的法律吗?不,绅士,人的天职是很伟大的和崇高的。上帝之所以使人具有生命,绝不是为了让我们永远安安静静地无所作为,他给人以行善的自由,给人以向善的良心,给人以择善而行的理智。他使人成为自己行为的唯一的评判者,他在人的心中写道:“做于你有益的事,而又不损害别人。”当我觉得死对我有利的时候,如果还硬要活下去的话,那就是在违抗他的命令了,因为,只要我认为死是可取的,他就会让我去死的。
博姆斯顿,你是很聪明的和坦诚的,请你告诉我:我们的理智能从宗教信仰中推演出哪些有关自愿死亡的可信的教义?基督徒提出了相反的教义,但他们的依据,既不是他们的宗教原理,也不是基督徒唯一的典籍《圣经》;他们纯粹是从异教徒的哲学中推演出来的。他们的那一套新理论,耶稣基督和他的门徒并无一语道及。第一个提出这种理论的人是拉克丹蒂乌斯①和奥古斯蒂努斯③;他们唯一的立论依据,是我在前面批驳过的《费登》,因此,信徒们以为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在按《福音书》的教导行事,而实际上他们是在追随柏拉图的哲学。的确,在一部《圣经》中,你在哪一页上看到有不许自杀的律条?在哪章哪段有一句谴责自杀行为的话?奇怪的是,在自杀的人的事例中,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一例受到过人们的责备!还有,参孙的事例③之所以受到赞同,就是因为他创造了对敌人进行报仇的奇迹。这个奇迹的出现,也许是为了表明一件罪恶的事情之情有可原;这个因受一个女人的诱骗而丧失其力气的人,他之所以要重新恢复他的力气,难道是为了会犯一项名副其实的大罪吗?难道上帝还会存心骗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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