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费尔先生,您的职业是什么?”苏卡提娜问。
“哲学教授。”
哼!真是个懦夫。我觉得辩方的态度已经开始从科幻的推测转到形而上学的方向了。这只会让陪审团成员更加怀疑辩方证词的真实性。
“您对传送给您的那份戴维斯先生的证词有什么看法?”
“我认为戴维斯先生做出了相当精彩的判断——‘传输机’事实上就是名副其实的复制机。不过这里我得继续叫它‘传输机’——尽管我更愿意叫它‘伪传输机’。在我供职的大学中,我发现我的学生中有很多人是逻辑思维极强的工程师。如果你们有什么争论无法解决或是公诉机关要求了解有关情况的话,我十分愿意提供协助。”
“不必了,非常感谢您的好意,但是我对这个案件目前的进展已经十分满意。我把您请过来是希望您能够以独立证人的身份接受起诉方为了弄清案情而提出的各种询问。波隆斯基律师,现在你可以盘问证人了。”
审判庭内又是一阵骚动。多么阴险的一招啊!她如此不顾一切地上演这出充满自信的表演,无非是想把取证的压力推到我这边来。作为一个律师,我不得不承认这一招很巧妙。但是我也相当清楚,这些哲学家可不是好惹的。一旦涉及逻辑的争论,他们的雄辩才能丝毫不亚于我们这些律师。
“非常感谢!”我接着说,“沙费尔先生,你说你认同戴维斯先生的某些观点。可有些问题我还是不太明白。我们假设你和戴维斯先生认为传输机就是复制机的看法是正确的。我问你,你们凭什么断定它一定不是传输机?戴维斯先生说不可能存在两个一模一样的人,真的是这样的吗?为什么不可以?我再强调一遍,从传输舱走出来的那个人和之前进入传输舱的人在每一个细节上都是一模一样的。这两个一模一样的人可以同时存在,既然我们无法区别这两个人,为什么我们不可以把他们称做‘一个人同时存在于两个不同的空间’?”
“波隆斯基先生,我非常欣赏你在逻辑上的大胆推测,”沙费尔对我说,“当逻辑争论涉及自己本身的时候,一个真正的哲学家就应该抛弃普遍常识。你追求更多证据而不是古板地遵守‘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在同一时间处于两个不同地方’的常识。这样的做法是非常恰当的。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还是站在常识这边的。假设某个人做了一个美国《独立宣言》的复制品,如果有一天《独立宣言》的原件被毁掉了,你是不是认为人们不会把这当做一次莫大的损失?说得更通俗一点,如果原件和复制品都同时存在,并被政府拍卖给同一个私人收藏机构。而这家私人收藏机构同意将《独立宣言》的原件仍然留在政府的博物馆陈列,收藏机构只购买《独立宣言》原件的所有权。现在假设这家收藏机构打算为《独立宣言》原件及其复制品购买保险,你觉得会有哪家保险公司在受理《独立宣言》复制品的时候,愿意给出和原件相同的理赔额度吗?我告诉你,当然不会!不管《独立宣言》的原件是多么的破旧,哪怕《独立宣言》的复制品比破旧的《独立宣言》原件更像《独立宣言》,我们还是会觉得破旧的原件更宝贵。因为约翰汉考克①是在原件而不是复制品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是一件东西的历史赋予了它特定的价值,而不是东西的质地和用料。我认为人的唯一性和《独立宣言》原件的唯一性没什么两样。一个婴儿和一个中年人几乎没有什么相似的地方,但是通过血缘关系,我们可以判断他们共有的一些特征;而一对一模一样的双胞胎可能无法用肉眼区分,但他们的的确确是两个不同的个体。”
【①《独立宣言》由托马斯杰佛逊起草,1776年7月4日经大陆会议专门委员会修改后通过,并由大陆会议主席约翰汉考克签字。】
“那么,沙费尔教授,你,以及戴维斯先生的结论是什么呢?戴维斯先生他自己都无法明确地告诉我们那个从输送舱走出来的是谁,或者说是个什么东西。你的判断是什么?这是不是同一个人?它还是不是个人?如果它还是个人,并且和那个进入输送舱的人不是同一个人的话,那么它是谁?”
“我个人认为它是个人,但不是同一个人,我只能说,他两个是一模一样的人,但不是同一个人。”
“你的观点未免太过哲学化了,沙费尔教授。你这个结论的现实意义是什么?我来说一下我的看法:按你所说,‘分在传输通道两端的人是两个一模一样的人’。这难道不是一个‘没有任何区别’的区别吗?当然,如果这两个人同时出现在某个人的家门口,的确是件很令人费解的事情。可是,传输过程中躯体的火化和躯体的再造过程是两个协调进行的过程,难道这种效果不可以等同于人体传输的实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