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年初,美国公司又一次开价3.5 亿美元作为赔偿,企图一揽子解决问题,但印度政府不为所动,坚持诉诸法律。然而,对此事一直拖沓不办的纽约联邦法院却于1986 年5 月作出裁决,接受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另一提案:鉴于此案在印度发生,应当由印度司法机关审理,而不应在美国办案。
就这样,美国法院在僵持了一年半之后,将这只皮球跨洋过海又踢回印度。
面对美国纽约联邦法院踢来的皮球,印度司法界义不容辞地担当起这一案件的审理工作。但对于尚未摆脱落后和不健全状态的印度法庭来说,要审理这样一桩牵涉到在美国的跨国公司及其于公司,而且关系到20 多万人生命的复杂案件又谈何容易。况且在现行印度法律中,尚无任何条文可作为此案的断案依据。
印度政府于1986 年9 月向中央邦博帕尔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指控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给博帕尔市民带来的灾难。又经过两年半的反复交涉,多次开庭闭庭,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才有了最后的结果:1989 年2 月14 日,印度最高法院要求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为其在印度的子公司向印度赔偿4.7 亿美元的损失,并要求美//方于3 月31 日前付清这笔赔款。美国这家公司的发言人不久发表谈话,表示接受印度法院的决定。至此,这场历时4 年多的诉讼案终于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但博帕尔市的广大灾民,却有相当一部分人在饱受毒气摧残后死去,其有生之年丝毫未能得到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的任何赔偿。
(陈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