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律师说:欣克利是一个和普通正常人不同的人,在家时他做任何一件事都是无头无尾,没有连贯的思维,而且目光呆滞,沉默寡言..B 律师说:提起欣克利刺杀动机,首先得看他追求女电影明星福斯特的所作所为。如果欣克利精神上正常,就不会写出狗屁不通的、歇斯底里的情书,打语无伦次的电话,记莫名其妙的日记..而这一切都是欣克利在一次也未见到福斯特时所干的..欣克利的6 名精神病专家从医学角度,运用大量事实证明欣克利精神病的存在。
最后,辩护律师作结论时说:根据以上的大量事实证明,欣克利的谋杀动机、谋杀准备和谋杀行为都是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美国法律,欣克利应判无罪。
被告一方的辩护律师和精神病专家的结论,受到了原告一方的律师和精神病专家的反对。他们的结论是:欣克利是一个精神方面完全正常的人。
原告一方的理由是:首先,欣克利是有重点地追求福斯特,而且始终如一。当他纠缠不成,便刻意模仿《出租汽车司机》中的求爱方式,三番五次购买枪支,练习枪法,设法接近重要人物;他决心以谋杀里根总统这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行动”,来博得福斯特的爱情;他精心研究里根的活动时刻表,从洛杉矶赶到华盛顿,事先写好“求爱书”,提前到希尔顿饭店,混在最有利射击的记者群里,在最合适的时刻开枪,在没有被扭住前一连开了6 枪,连伤4 人..这一切都进行得有条不紊。如果欣克利精神错乱是干不出来的。由此可以完全证明,欣克利谋杀动机是自觉的,谋杀准备是充分的,谋杀行动是在头脑清醒状态下进行的。
原告一方的结论是:对欣克利判罪是完全合法的。
欣克利的父母和亲属听到这儿,心都拎到了喉咙口!
被告的辩护律师说:“我反对!..”
原告一方毫不相让,说:“坚持我们的结论!..”
双方辩护律师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光听证会就开了40 多天,一直争执不下。最后由陪审团审议。
按照美国的法律,司法当局审理案件时,要挑选社会上各方面的人士组成陪审团。陪审团的意见往往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站出来发表意见的是陪审团成员乔治伯雷德。他认为欣克利精神错乱,不应判罪。陪审长罗伊杰克森说:“反对!欣克利的谋杀行为和动机是显而易见的,这说明他精神方面不存在有病,接受判罪是理所当然的。”
陪审团的绝大部分女陪审员表示同意杰克森的意见。他们又核对了一遍各种证据,当他们再次读了欣克利在谋杀前一小时给福斯特的求爱信后,一位名叫格雷涅斯莱锡特的陪审员站了起来,说:“请注意:如果说欣克利精神正常,为什么他明知自己这么做确死无疑,但他还坚持这么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