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全国各地银行钞票的最低面额,限为五镑,也许是较好的办法。这样,各地银行所发的钞票,大抵就会只在商人彼此间流通,象在伦敦一样。在伦敦,发行的钞票的面值不得少干十镑。五镑所能购得的货物,虽仅等于十镑之半,但在英国其他各地,人们对五镑,正象豪华伦敦人对十镑那样重视,而且一次花掉五镑,也象伦敦人一次花掉十镑那样稀罕。
如果纸币象在伦敦那样,主要在商人间流通,市面上的金银便不至匾乏。如果象在苏格兰尤其是象在北美洲那样,纸币的流通,推广到商人与消费者间交易的大部分,市面上的金银就会全被驱逐,国内商业会至用纸币进行。苏格兰禁发十先令、五先令的钞票,曾稍稍减轻市面上金银缺乏的困难;若再禁发二十先令的钞票,当有更大的功效。听说,美洲自从禁发若干种纸币以来,金银已更丰饶了。在纸币未曾发行以前,听说美洲的金银还更丰饶。
虽然纸币应当主要限于商人之间的流通,但银行在这场合,仍能帮助国内工商业,几乎象在纸币差不多占全部通货的场合一样。因为商人为应付不时急需而须储存的滞财,本来就只在商人之间流通的。在商人与消费者的交易上,商人没有储存滞财的必要。在这种交易上,商人只有钱进,没有钱出。所以,虽然银行钞票的发行,只限于如此数额,使得只在商人之间流通,但银行通过贴现真实汇票及现金结算办法,依然能够使大部分商人不必储有那么多的现金,专门用来对付不时的需要。银行依然能够对各种商人提供它们所能提供的最大贡献。
也许有人说,银行钞票无论数额大小,只要私人愿受,就应在许可之列。政府禁止其领受,取缔其发行,实在是侵犯天然的自由,不是法律应有的。因为法律不应妨害天然的自由,而应予以扶持。从某观点说,这限制诚然是侵犯天然的自由。但会危害全社会安全的少数人的天然自由,却要受而且应受一切政府的法律制裁,无论政府是最民主的政府或是最专制的政府,法律强迫人民建筑隔墙,以预防火灾蔓延,其侵犯天然的自由,无异于我们这里主张以法律限制银行活动。
由银行钞票构成的纸币,若由信用确实的人发行,无条件的,只要拿来,随时都能兑现,那就无论从哪方面说,它的价值,都等于金币银币,因为它随时可以换得金银。任何货物,用这种纸币买卖,其价格一定象用金银买卖,一样便宜,不会稍贵。
有人说,纸币增加,由于增加通货总量,从而减低全部通货价值,所以,必会提高商品的货币价格。这话,不见得可靠,因为有多少纸币加进来,就有多少金银会改作他用,所以,通货的总量,不一定会增加。一世纪来,苏格兰粮食价格,以1759年为最廉。但那时因有十先令、五先令银行钞票的发行,纸币之多,实非今日可比。再者,现在苏格兰银行业的增加,总算可以了,但现在苏格兰粮食价格和英格兰粮食价格的比例,却和先前没有两样。英格兰的纸币,可算多了,法兰西的纸币,可算少了,但两国谷物价格的贵贱,却多是相等。
在休谟发表《政治论文集》的1751年和1752年间,以及在苏格兰增发纸币之后,粮食价格极明显地涨了起来,但其原因,与其说是纸币增加,无宁说是天时不正。
如果构成纸币的钞券,是否能够立即兑现,还须取决于发行人的有无诚意,或取决于持券人未必都有能力履行的一种条件,或者要在若干年后才能兑现,而且目前不计利息,那情形就不同了。这样的纸币,当然要按照立即兑现的困难或不可靠性的大小,或者按照兑现期间的远近,而多少跌在金银价值之下。
数年前,苏格兰各银行,常在所发钞票上加印选择权条款。依此条款,凡持票求兑者,或见票即兑,或见票六月后兑现,但添付六个月的法定利息,可由银行理事决择。有些银行的理事先生,有时利用这个条款,有时威胁持大批钞票求兑者,要他们满足于一部分的兑现,否则就要利用这条款。那时候,苏格兰的通货,几乎大部分是这些银行的钞券。能否兑现,既大是疑问,其价值当然会低落在金银之下。在这弊病未经消除的期间(尤其是1762年、1763年和1764年),卡莱尔对伦敦实行平价汇兑,达弗里斯距卡莱尔不及三十英里,但对伦敦的汇兑,却往往贴水百分之四。很明显,这是因为卡莱尔以金银兑付汇票,达弗里斯则以苏格兰银行钞票兑付汇票。这钞票要兑换现金,既然不一定有把握,所只和铸币比较,价值就跌了百分之四。后来,国会禁止发行五先令、十先令钞票的命令,又规定钞票不得附加选择权条款,英格兰对苏格兰的汇兑才恢复自然汇率,即顺应于贸易情况和汇兑情况的汇率。
约克郡纸币,竟有小至六便士的,但持票人按规定要存票至一几尼才可要求兑现。这个条件,在持票人方面,往往难于办到。故其价值亦低在金银价值之下。后来,国会议决,废止这种规定,认为它不合法,并且象苏格兰一样,禁止发行二十先令以下的钞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