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康德的说法,这个道德法则就像因果律一样是绝对的、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这当然也是无法用理性来证明的,但是它仍然是绝对的、不可改变的。没有人会否认它。”
“我开始觉得我们谈的其实就是良心。因为每个人都有良心,不是吗?”
“是的,当康德描述道德法则时,他所说的正是人类的良心。我们无法证明我们的良心告诉我们的事情,但我们仍然知道它。”
“有时候我们对别人很好或帮助别人,可能只是因为我们知道:这样做会有好处,也可能是因为我们想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
“可是如果你只是为了想受人的欢迎而与别人分享东西,那你就不算是真正依据道德的法则行事。当然你的行为并没有违反道德法则(其实这样就算不错了),但是真正的道德行为是在克服自己的情况下所做的行为。只有那些你纯粹是基于责任所做的事才算是道德行为。所以康德的伦理观有时又被称为‘义务伦理现’。”
“譬[pì]如说,我们可能会感觉为红十字会或教会的义卖筹款是我们的义务。”
“是的,重要的是:你是因为知道一件事情是你应该做的才去做它。即使你筹的款项在街上遗失了,或它的金额不足以使那些你要帮助的人吃饱,你仍然算是已经遵守道德法则了,因为你的行为乃是出自一片善意。而根据康德的说法,你的行为是否合乎德正取决于你是否出自善意而为之,并不取决于你的行为后果。因此康德的伦理学有时也被称为善意的伦理学。”
“为什么他一定要分清楚在哪一种情况下我们做的事才真正符合道德原则?我想最重要的应当是我们做的事确实对别人有所帮助。”
“的确如此。我想康德一定不会反对你的说法。但是,只有我们自己确知我们纯粹是为了遵守道德法则而行动时,我们的行为才是自由的。”
“只有在遵守一项法则的时候,我们的行为才是自由的?这不是很奇怪吗?”
“对于康德来说并不奇怪。你也许还记得他必须‘假定’人有自由意志。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康德也说过每一件事都服从因果律,那么我们怎么会有自由意志呢?”
“我怎么会知道?”
“在这点上,康德把人分为两部分,有点像笛卡尔说人是‘二元的受造物’一样,因为人有身体,也有心灵。康德说,做为一个由物质形成的生物,我们完全受到不变的因果律的支配。我们不能决定自己的感官经验。这些经验因为某种必要性而发生在我们身上,并对我们造成影响,不管我们乐意与否。但我们不仅是由物质形成的受造物,也是具有理性的受造物。”
“请你再说明一下。”
“做为一个由物质形成的存在者,我们完全属于自然界,因此受到因果律的支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自由意志可言。可是做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我们在康德所谓的‘物自身’(与我们的感官印象没有关系的世界本身)中占有一席之地。只有在我们追随我们的‘实践理性’,并因此得以做道德上的抉择时,我们才有自由意志可言。因为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也正是制定这项法则的人。”
“是的,从某个角度来说,这是对的。因为是我自己(或我内心的某种东西)决定不要对别人不好的。”
“所以当你选择不要对别人不好时——即使这样会违反你自己的利益——你就是在从事自由的行为。”
“而如果你只是做自己想做的事,你就不算自由或独立。”
“我们可能会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我们甚至可能成为我们的自我中心思想的奴隶。独立与自由正是我们超脱自我的欲望与恶念的方法。”
“那动物呢?我想它们大概只是遵循自己的天性和需求,而没有任何遵守道德法则的自由,不是吗?”
“对。这正是动物与人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