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朝的官僚政治把这种情形视为当然。因为立国以来的财政制度规定了财政收入由低级单位侧面收受为原则,无需乎商业机构来作技术上的辅助。地方官所关心的是他们的考成,而考成的主要标准乃是田赋之能否按时如额缴解、社会秩序之能否清平安定。扶植私人商业的发展,则照例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何况商业的发展,如照资本主义的产权法,必须承认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这绝对性超过传统的道德观念。就这一点,即与“四书”所倡导的宗旨相背。海瑞在判决疑案时所持的“与其屈兄,宁同其弟”等等标准,也显示了他轻视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而坚持维系伦理纲常的前提。
可是我们传统经济也另有它的特点。财产所有权的维护和遵守契约的义务,不能在大量商业中彻底维持,却最有效地体现于农村中的租伯及抵押上。这些契约所涉范围虽小,其不可违背已经成为社会习惯,农村中的士绅替老就可以保证它们的执行,只有极少数的情况才需要惊动官府。因为如果不是这样,整个帝国的农村经济就无从维持。所以,海瑞无视于这些成约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威意义,单凭一己的是非标准行事,如果不遭到传统势力的反对,那反倒是不可设想的事了。所以戴凤翔参劾他的奏疏中说,在海瑞的辖区内佃户不敢向业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资方还款,虽然是站在高利贷一方的片面之辞,然而如果把这种现象说成一种必然的趋势,则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推断。而这种现象一旦发生并蔓延于全国,则势所必然地可以危及全帝国的安全。戴凤翔的危言耸听所以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原因即在于此。
在被迫退休之后,海瑞编印了他从政期间的记录,其中包括各种公私文件。流传到今天的这部文集,反映了海瑞确实是一个公正而廉洁的官员,具有把事情办好的强烈愿望,同时还能鞠躬尽瘁地去处理各种琐碎的问题。
使读者首先注意到的,是他处理财政问题的篇章。在洪武时代制定的赋役制度,流弊已如上述。其最为百姓所苦的,颜为名目繁多而数额无限的“役”。大户人家可由官僚的身分而阈免,这些沉重的负担就不可避免地落在中小地主身上,并往往使他们倾家荡产。在推行了近二百年之后,帝国政府已深深感到窒碍难通而不得不加改革。改革的办法是把各种名目的赋役折合成银两,以附加税的形式遍加于全境的土地上,不分贫富,许商征银。这种新的税制称为“一条鞭法”。地方政府就用这些附加收入以支付各种力役。
一条鞭法有其简明易行的优点,也多少限制了花样百出的舞弊营私。但过去按田亩数量而以累进税方式而分派的各种赋役,此时以平均的方式摊派,本来属于富户的一部分负担从此slJ转嫁于贫家小户。这也就是放弃了理想上的公允,而迁就事实。出于对农民的同情,海瑞废除了自己应收的常例,并以种种方法限制吏前的舞弊。但是这些改革,仍然收效甚微。因为本朝的财政制度虽然技术简陋,牵涉面却十分复杂,如果加以彻底改革,必须厘定会计制度,在中上级机构中,实行银行管制的方式,亦即无异于彻底改组文官集团,这当然是无法办到的。再则海瑞的着眼点也过于琐屑,他被政敌攻击为不识大体,也不尽是凿空构陷之辞。比如说,他的节约到了这种程度,除非交员送上一张缮正的公文,他决不另发一张空白的文书纸。
海瑞文集中有关司法的部分,虽然易于被读者忽略,但它的历史价值却至为重要,因为它所阐述的这一庞大帝国的社会背景,较之任何论文都为简捷明白。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地万官纵使具有好心,他也决没有可能对有关人权和产权的诉讼逐一做出公正的判决。因为在农村里,两兄弟隔年轮流使用一个养鱼池,或者水沟上一块用以过路的石板,都可以成为涉讼的内容。如此等等的细节,法律如果以保护人权和产权作为基础,则一次诉讼所需的详尽审查和参考成例,必致使用众多的人力和消耗大量的费用,这不仅为县令一人所不能胜任,也为收入有限的地方政府所不能负担。而立法和司法必须全国统一,又不能允许各个地方政府各行其是。既然如此,本朝的法律就不外是行政的一种工具,而不是被统治者的保障。作为行政长官而兼司法长官的地方官,其注意力也只是集中在使乡民安分守己,对于他们职责范围外没有多大影响的争端则拒不受理。这一类案件照例由族长村长或替老士绅调解仲裁。为了鼓励并加强这种仲裁的权力,我们帝国的圣经“四书”就为读书人所必须诵习,而其中亘古不变的观念又通过读书人而渗透于不识字的乡民之中,即幼者必须追随长者,女人必须服从男人,没有知识的人必须听命于有教养的人。帝国的政府以古代的理想社会作基础,而依赖文化的传统而生存。这也是洪武皇帝强调复古的原因。
为替老士绅所不能解决而必须由官方处置的,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判决这类案件,政府的态度常常坚定而明确。如果发生人命损失,则尤其不能有丝毫的玩忽,一定要求水落石出。“杀人者死”这一古老的立法原则在当时仍被沿用,过失杀人和谋杀之间区别极微。这种一方面认为人命关天,一方面又主张以眼还眼的原则自然具有相当大的原始性,但对于本朝的政治经济制度来说,其间的互相配合则极为恰当。这样的立法意在避免技术上的复杂,简化案情中的疑难,而在大众之中造成一种清官万能的印象,即在有识见的司法官之前,无不能决断的案件。换言之,这种设施也仍不离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途径。其方便之处则是一个地方官虽然缺乏法律上的专练,但是在幕僚和吏员的协助下仍然可以应付裕如地兼任司法官。司法从属于行政,则政府的统治得以保持一元化而使文官集团的思想行动趋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