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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职业成长  学科:经济学  发布:2022-05-07  ★★★收藏章节〗〖手机版

比如,责令地主及佃农两方,必须同在公家登记册上登记租约。设若一方有隐匿伪报情弊,即科以相当罚金,并将罚金一部分给予告发及证实此情弊的他方,这样,主佃伙同骗取公家收入的弊窦,可得到有效的防止。而一切租约的条件,就不难由这登记册征知了。

有些地主,对于租约的重订,不增地租,只求若干续租金。在大多数场合,这是浪子的行为,他们为贪得进现金而舍去其价值大得多的将来收入。不待说,在大多数场合,这行为是有损于地主自己的,但也时常损害佃人,而在一切场合,都对国家有害。因为,佃农常会因此费去很大部分的资本,从而大大减低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使他感到提供续租金而付较低的地租,反比增付较高的地租更加困难。况且土地税为国家最重要的一部分收入,因此,凡减低佃农的耕作能力从而损害土地税收入的事情,都对国家有害。总之,要求续租金,是一种有害的行为。假若对于这种续租金,课以比普通地租重得多的赋税,该行为或可阻止,而一切有关系的人,如地主、佃农、君主乃至全社会,均将受益不浅。

有的租约,规定佃农在整个租期内,应采何种耕作方法,应轮种何种谷物。这个条件,多由于地主自负其具有优越知识的结果(在大多数场合,这种自负是毫无根据的)。佃农受此拘束,无异于提供了额外的地租,所不同的,以劳务不以货币罢了。欲阻止此愚而无知的办法,惟有对于此种地租,从高评定,课以较普通货币地租为高的税率。

有些地主不取货币地租,而要求以谷物、牲畜、酒、油一类实物缴纳地租;有些地主,又要求劳务地租。不论实物地租或劳务地租,通常都是利于地主的少,而损于佃农的多。佃农腰包所出,往往多于地主财囊所入。实行这些地租的国家,佃农通是贫乏不堪的,实行愈严格,贫乏即愈厉害。这种贻害全社会的勾当,如使用同一方法,即对这种地租高其估计,课以较普通货币地租为高的税率,那也许是制止得了的。

当地主自耕其所有地一部分时,其地租可由邻近农人及地主公平估定。此估定的地租,如未超过某一定额,可照威尼斯境内所行办法,略减其若干税额。奖励地主自耕,是很关重要的。因为地主的资本,大抵较佃农为多,所以,耕作纵谈不及佃农熟练,常常能够得到较丰盈的收获。他有财力进行试验,而且一般是有意进行试验的。试验不成功,所损于他的有限,试验一成功,所利于全国耕作改良的无穷。可是,借减税鼓励地主自耕,只可做到足以诱使他自耕其一部分土地的程度。设使一大部分地主都被引诱去自耕其所有土地,那全国将充满着懒惰放荡的地主管家(为着自身利益而不得不在所拥有的资本及所掌握的技能的许可范围内尽力耕作的认真和勤勉的佃农,尽被那些地主管家所替代)。地主管家这种滥费的经营,不到几久,便会使耕作荒废,使土地年产物缩减,这一来,受其影响的,将不仅地主的收入,全社会最重要收入的一部分,亦将因而减少。

象上述那种管理制度,一方面也许可以免除这一种税收由于不确定所加于纳税者的压迫与不便;另一方面,在土地的一般经营上,也许又可由此导人一种对全国土地的一般改良及全国耕作的改善有极大贡献的计划或政策。

土地税随地租变动而变动,其征收费用,无疑较额定不变的所费为多。因为,在这制度下,不能不在各地多设登记机构,而当地主决定自耕其土地时,就须重新评定该地的地租,而两者都要增加费用。不过,这一切费用,大抵都很轻微,和其他收入比这种土地税少得多的税收的征收费用相比,实不算一回事。

可变土地税会阻碍耕地改良,似可作为反对此税的最重要口实。因为,如果君主不分摊改良的费用,而分享改良所得的利润,为地主者,必比较不愿从事土地的改良。然而,就是这种阻碍,也许亦有法可以免除。要是在地主进行改良土地之前,许其会同收税官吏,依照双方共同选择的邻近地主及农夫各若干人的公平裁定,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然后在一定年限内,依此评价课税,使其改良所费,能完全得到赔偿,这样他就没有什么不愿改良土地了。这种赋税的主要利益之一,在于使君主因注意自身收入的增加,而留心土地的改良。所以,为赔偿地主而规定的上述期间,只应求达到赔偿目的,不应定得太长;如地主享受这利益的时期太远,那就恐怕会大大阻碍君主的这种注意。可是,在这种场合,与其把那期间定得太短,却倒无妨定得略长一些。因为,促进君主留意农事的刺激虽再大,也不能弥补那怕是最小的阻碍地主注意改良土地的动机。君主的注意,至多只能在极一般的、极广泛的考虑上,看怎样才有所贡献于全国大部分土地的改良。至于地主的注意,则是在特殊的细密的计较上,看怎样才能最有利地利用他的每寸土地。总之,君主应在其权力所及范围内,以种种手段鼓励地主及农夫注意农事,就是说,使他们两者,能依自己的判断及自己的方法,追寻自己的利益;让他们能最安全地享受其勤劳的报酬;并且,在领土内设置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陆交通机关,使他们所有的生产物,有最广泛的市场,同时并得自由无阻地输往其他各国。凡此种种,才是君主应当好好注意的地方。

假若这种管理制度,能使土地税不但无碍于土地的改良,而且使土地改良有所促进,那么上地税就不会叫地主感到何等不便,要说有,那就是无可避免的纳税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