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中可以发现,商鞅是一个出色的改革家,他目光极其锐利,他能切中秦国时弊,并提出了一整套完整的改革思路,这套思路以“富国、强兵”为核心,以严密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立法令,奖耕战,明等次,置郡县,从政治、经济、军事和法律制度诸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变革。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之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
做什么事都不可能一次就可以取得成功的,商鞅变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总要一步步地进行。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变法涉及内容很多。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斩刑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
改革刑法。即“修刑”,这是取得变法的法律保证。他改“刑不上大夫”的旧法为“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从而剥夺了贵族的政治特权,地位降同普通平民。他又制定轻罪重罚法,即使仅在街道上乱弃灰土,也要处于“黥”(在脸上刺字)的重刑,以此加强了变法的权威,保证了变法的贯彻实施。
实行县制。废除分封制,以县为地方政区单位。公元前350年,秦徒都咸阳,普遍推行县制。商鞅把许多乡、邑聚合并成县,分全国为四十一县,县设今以主县政,设丞以副县令,设尉以掌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首长由中央派任,直属国君,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它既加强了对农民的统治,也增强了对贵族、“淫民”的打击力量。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度。
制定二十级爵。重新制定二十级爵制,这就意味着废除旧官禄世袭的原则,今后根据人们的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以奖励耕战。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按照新军功爵制,不论是谁,都须建立军功才能获得爵位,获爵得依次定额占田,才可做官。有爵是良民,无爵是贱民。又制定了“奖励军功,严惩私斗”的办法。奖励军功的作法是:将卒在战争中斩敌首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至于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同样不得授爵位、占田。有功劳的,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的,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这样,商鞅可以根据军功原则和封建爵制,合法地剥夺淫民之田,奖励给有功的人。
实行什伍制度。禁止大家族聚居,建立什伍连坐制。秦之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法令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那些养着一大群吃闲饭的人的贵族之家显然首当其冲。至此时,均作为基层行政单位。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居民登记于户籍,分五家为一伍,两伍为什。为了加强管理和统治广大居民,不准擅自迁居,规定什伍之内各家相互监督,相互检举,“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种严苛的法律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不过因此就没人到处神游了,国家直接控制了全国的劳动力,保证了赋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