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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大学  学科:文学  发布:2022-05-07  ★★★收藏章节〗〖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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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胶济铁路。日本以胶济铁路支路,及一切附属财产如码头货栈等项,交还中国。中国以上述铁路财产之确实价值,贴还日本。德人所留铁路财产之确实价值,现估定为五千四百万金马克,中国于贴还此数而外,并贴还日本管路时期中之重大增修实费,惟须酌除损耗计算。

上述之码头等项产业,除为日人所增修者外,交还时不须贴费。日人曾作重大之增修者,中日政府各派委员三人共同组成铁路委员会按照上所规定,评定铁路财产价值,并办理移交此等财产事宜。此项移交,应赶速完成之,无论如何,皆当在本条约发生效力之九个月以内。中国在此项移交完成时,同时应以贴还日本之国库证券交给日本。此项证券,以此项铁路财产为担保,分期十五年清偿,但在发行此券满五年后,中国得一次清偿之,惟须于六个月前预为通知。在此项国库证券完全赎回之前,中国应选任一日人为事务长,一日人为会计长,会同中国会计长共同办事。此项日员,统归中国局长指挥管辖监察,有相当理由时得免其职。上述国库证券之详细条款,另定之。本条所列诸事,须由中日当局协定者,应赶速协订之。至迟当以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为限。

第六条 胶济支路。高徐、济顺两支路之让权,归国际新银团接受,其余件由中国政府及银团自定之。

第七条 矿山。淄川、坊子、金岭镇矿山之采矿权,前由中国许与德国者,移交于中国政府特许之公司接办。日人在此公司之股本,不得超过中国股本之数。此等办法条件,由中日委员协定之。此项委员,在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应即齐集。

第八条 开放前属德国之租地。日本政府表示无意设立日本专管或公共居留地于青岛。中国政府表示愿公开前属德国之胶州租地全部,准外人在此区域以内,自由居住经营工商业,及其他合法职业。凡外人在此区域合法公道取得之权利,无论在德国租借时期或日本军事占领时期取得者,皆尊重之。日人所得此等权利之效力与地位问题,由中日联合委员协定之。

第九条 盐场。制盐在中国为政府官业,日本公司日本人沿胶州湾所经营之盐场,统由中国政府备价收回。惟日人对于此等盐场所出者得购买相当数量。另定相当办法办理之。商订此等办法并实行移交盐场由中日委员赶速办理,至迟须本条约发生效力之六个月内竣事。

第十条 海电。日本表示凡前属德人之青岛至烟台及青岛至上海间海电权利之益,均归中国。惟此两线中有一部分为日本利用,作青岛佐世保间之海线者,不在此例。青岛佐世保海电之办法,由中日委员协定之,惟须尊重现在有效之中外条约。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青岛、济南之日本无线电台,应在该两处日军撤退时交给中国,中国给以相当赔偿,其数由中日委员协订之。

附约如下:(按附约电文缺一项)

(一)日本表示放弃德国依据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中德条约所取得之供给人才资本材料之优先权。

(二)电灯、电话等事业,概皆交还中国,电灯、屠宰场、洗衣厂在市政机关成立时交还。按中国公司法酌立公司办理,归市政机关监督管理。

(三)电话事业交还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对于电话之扩张改进,有关公益者,外人如有请求,中国政府当酌量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