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禁止输出的工业原料,往往在输出时课以重税。
乔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英国一切货物,无论是英国生产或制造的,按以前法令,在输出时须纳税的,都得免税输出。但下述各货物,却作为例外,即明矾、铅、铅矿、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黄色氧化铅矿。这些物品,除了马匹,都是工业原料,半制成品(可视为要进一步加工的材料),或职业用具。这法令,依然要这些货物纳以前所须缴纳的税,即旧补助税及百分之一出口税。
这法令又规定,有许多染色用的外国染料,得于输入时免纳一切税。但后来输出时,须纳一定的税,但不能算重。似乎,我国染业者,一面认为,奖励此等染料输入,于己有利,一面又认为,稍稍阻害其输出,于己亦有利。但是,商人为了贪欲而想出的此种令人注目的巧妙手法,却似乎在这里失其所望了。因为它必然使输入者注意,不超过国内市场需要而输入。结果,国内市场上,这类商品的供给,总是不足,这类商品的价格,总是比输入自由输出亦自由的场合高些。
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胶或阿拉伯胶,列在染料之内,亦得免税输入。在再输出时,要纳轻微的税,一百一十二磅不过三便士。当时,法国独占西尼加附近生产这种染料的国家的贸易;英国市场不容易从生产地点直接输入来供应。干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五年规定,西尼加胶,得从欧洲各地输入(那与航海条例的本首大相违背)。但此法令的目的,不在于奖励这种贸易,所以违反英国重商政策的普通原理,于其输入时,每一百一十二磅课税十先令,而在输出时,又不许退还任何部分。1755年开始的战争的胜利,使英国象从前的法国一样,对那些国家也享受专营贸易的特权,和议一成立,我们的制造者即要乘此良机,建立一种有利于他们自己但有害干这商品生产者及输入者的独占。所以,乔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从英王陛下非洲领土输出西尼加胶,只许输往不列颠;象对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各列举商品一样,加上了同样的限制、规律、没收及处罚。诚然,其输入,一百一十二磅只纳轻税六便士,但其再输出,一百一十二磅须纳重税三十先令。我国制造业者的意旨,要把这全部产量运到英国来,而且,为要使自己能以自定的价格购买这商品,又规定其中任何部分,除非负担大的费用,不能再输出。事实上,这样的费用,就够阻害它的输出了。他们在这里,象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都是受着贪欲的驱使,但结果同样大失所望。这种重税,是秘密输出的引诱。这种商品,有许多是由英国和非洲,秘密输往欧洲各制造国,尤其是荷兰。因此,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号法令,把此输出税减为每一百一十二磅纳五先令。
按旧补助税所依据的地方税则,海狸皮一件估定为六先令八便士;1722年以前,海狸皮每件输入所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约等于这地方税的五分之一,即一先令四便士。在输出时,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即仅仅二便士外,都可退还。一种这样重要的工业原料,在输入时,须课这样的关税,被认为太高;于是,在1722年,地方税减为二先令六便士,输入税亦减为六便士。但输出时,亦仅能退还此额的一半。那次胜利的战争,使英国占领了产海狸最多的地方,而海狸皮又为列举商品之一,所以,其输出,就限于从美洲运至英国市场了。我国制造业者不久就想利用这机会。1764年,海狸皮一件输入税减为一便士,输出税则提高至每件七便士,并不得退还任何输入税。同法令又规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输出,每磅须纳税一先令六便士,但对海狸皮输入税则无所变改,由英国人用英国船输入的,所纳的税仍在四先令与五先令之间。
煤炭,可视为工业原料,亦可视为职业用具,故其输出,课有重税,现在(1783年)是每吨纳税五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煤衡量纳税十五先令以上。这在许多场合,简直高于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价,甚或高于输出港的商品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