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免税方法奖励铸造货币的法律,最初在查理二世时制订,但时效有限,以后迭次延长限期,直到1769年,才改订为永恒的法律。英格兰银行,要以货币补充其金柜,往往不得不持金银条块到造币厂;他们也许认为,由政府担负造币费,比由自己担负造币费,对自己更有利益。也许就因为这大银行恳求,政府才同意将此法律改订为永恒的法律。如果秤金的习惯被废除——那由于不便,很可能被废除;如果英国金币以个数接受,象最近改铸以前那样,那末这大银行,也许会发觉,它在这场合,象在其他场合一样,大大估错了它的利害关系。
在最近改铸以前,英国通用金币,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因无造币税,故其价值,亦比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低百分之二。所以,在此大银行购买金块以备铸造时,所出价格,必比铸成后所值多百分之二。假设造币须课税百分之二,则通用金币虽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仍必与应合的标准金量,有相等的价值。铸造的价值,在这场合,抵消了重量的减少。银行虽然必须支付百分之二的造币税,但他们在这全部事务上,所蒙受的损失,亦只是百分之二,和现实的损失完全一样,不会更多。
如果造币税为百分之五,而通用金币仅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则在这场合,银行将在金块价格上,得利百分之三;但由于它须支付造币税百分之五,所以在这全部事务上,它的损失依然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币税仅为百分之一,而通用金币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则在这场合,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只损失百分之一;但由于它须支付造币税百分之一,所以它在这全部事务上的损失,仍象其他一切场合一样,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币税不高不低,而铸币同时又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象最近改铸以来它包含几乎十足标准重量那样,那末英格兰银行在造币税上虽有所失,但在金块价格上必有所得;在金块价格上虽有所得,但在造币税上必有所失。它在这全部事务上,既无所失,亦无所得,于是,它在这场合,就象在上述其他一切场合一样,处在和没有课税时完全相同的境地。
一种商品的税,要是适中,不至于奖励走私,那末以运输此种商品为业的商人,虽然必须垫付此种赋税,但因为他可以在商品价格中取回,所以不是真正的纳税者。最后支付这种赋税的,是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但对于货币,一切入都是商人。我们购买货币都是为了把它再行售卖;就货币说,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的。所以,在造币税是那么适中,不至于奖励伪造时,虽然一切人都垫付赋税,但没有一个人最后支付这种赋税,因为一切人都可在提高了的铸币价值中,取回各自垫付的数额。
所以,适中的造币税,无论如何也不会增加银行或任何持金银条块往造币厂铸造的私人费用;没有这适中的造币税,也不至于减少他们的费用。无论有无造币税,如果通用货币包含了十足的标准重量,铸造就不会使任何人破费;如果不及这重量,则铸造所费,必等于铸币应合纯金量及其实含纯金量之差。
所以,在铸造费由政府支付时,政府不仅负担小额费用,而且须损失应得的小额收入,而这种无益的慷慨,又不能使银行或任何私人得到丝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