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切生活比较安定的国家里,有常识的人,无不愿用可供他使用的资财来求目前享乐,或求未来利润。如是用来求目前享乐,那它就是留供目前消费的资财。如是用来求未来利润,那未求利润的方法,不是把资财保留在手里,就是把资财花用出去。在前一场合,它是固定资本;在后一场合,它是流动资本。在生命财产相当安全的场合,一个人如果不把他所能支配的一切资财(不管是自有的或借入的)用于这些用途之一,说他不是疯狂,我是不能相信的。
如果不幸,国家专制,君主暴虐,人民财产随时有受侵害的危险,那末,人民往往把资财的大部分藏匿起来。这样,当他们所时肘刻刻提防的灾难一只临头的时候,他们就可随时把它带往安全地方。据说,在土耳其,在印度,并且我相信在亚洲其他各国,都常有这种事情。在封建暴虐时代,我国似乎也有过这种情形。发掘的宝物,当时被视为欧洲各大国君主的一项大收入。凡埋藏地下、无从证明属于谁的物品,概视为国王所有,非得国王特令恩准,那就既不属于发现者,亦不属于地主。此种宝藏,在当时极受重现。当时的金银矿产亦复如此。倘非明令特许,金银矿产并不包含在普通土地所有权之内。随意开采是不行的。但铅、铜、锡、煤各种矿山,因比较不重要,所以听任人民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