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主张,天人各有其职,即天人相分。
天道属于必然,人道却是有为。天人有分在荀子,首先在阐明天与人、自然与人事各有自己的职分和规律,天有天的运行规律,人有人的活动规律,不能互相代替:“天能生物,不能辨物;地能载人,不能治人。”正因为如此,人们应当自己为其所从事的活动负责。如果他积极努力,天不能阻挠之;而如果消极怠慢,天也不能保佑之。人世的吉凶灾祥、物质生活的贫富丰欠,主动权掌握在人们自己手中。从而,“明于天人之分”在他就既是当然的前提,也是必然的结论。而且,与“天行有常”相应,天时等自然条件是相对稳定的东西,而人世却从来就有祸福兴衰,故“怨天”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其道然也”。
天人有分并不排斥双方的统一。人是天演而成的,人的自然属性与禽兽无别,故人与自然相分不是表现在与万物的对立,而是在于对万物的超越上。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是天人合一的方面;但合一又是与有分相并存的,人位于自然进化的最高序列而又区别于其他自然物,他能够凭借其所特有的礼义法制超胜于万物,‘制天命而用之’。“制天命而用之”在荀子突出地表现了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意义,它说明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人有能力驾驭自然并为人类造福。与此相反,“错(措)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抛弃人为而一味顺从天命,才是真正割裂了天人之间的联系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