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才】
夫人之所为,有可勉强者,有不可勉强者。煦煦然而为仁,孑孑然而为义,不食片言以为信,不见小利以为廉,虽古之所谓仁与义、与信、与廉者,不止若是,而天下之人亦不曰是非仁人,是非义人,是非信人,是非廉人,此则无诸已而可勉强以到者也。在朝廷而百官肃,在边鄙而四夷惧,坐之于繁剧纷扰之中而不乱,投之于羽檄奔走之地而不惑,为吏而吏,为将而将,若是者,非天之所与,性之所有,不可勉强而能也。道与德可勉以进也,才不可强揠以进也。今有二人焉,一人善揖让,一人善骑射,则人未有不以揖让贤于骑射矣。然而揖让者,未必善骑射,而骑射者,舍其弓以揖让于其间,则未必失容。何哉?才难强而道易勉也。
吾观世之用人,好以可勉强之道与德,而加之不可勉强之才之上,而曰我贵贤贱能。是以道与德未足以化人,而才有遗焉。然而为此者,亦有由矣。有才者而不能为众人所勉强者耳。何则?奇杰之士,常好自负,疏隽傲诞,不事绳检,往往冒法律,触刑禁,叫号欢呼,以发其一时之乐而不顾其祸,嗜利酗酒,使气傲物,志气一发,则倜然远去,不可羁束以礼法。然及其一旦翻然而悟,折而不为此,以留意于向所谓道与德可勉强者,则何病不至?奈何以朴小道加诸其上哉。
夫其不肯规规以事礼法,而必自纵以为此者,乃上之人之过也。古之养奇杰也,任之以权,尊之以爵,厚之以禄,重之以恩,责之以措置天下之务,而易其平居自纵之心,而声色耳目之欲又已极于外,故不待放肆而后为乐。今则不然,奇杰无尺寸之柄,位一命之爵,食斗升之禄者过半,彼又安得不越法、逾礼而自快耶。我又安可急之以法,使不得泰然自纵耶。今我绳之以法,亦已急矣。急之而不已,而随之以刑,则彼有北走胡,南走越耳。噫!无事之时既不能养,及其不幸,一旦有边境之患,繁乱难治之事,而后优诏以召之,丰爵重禄以结之,则彼已憾矣。夫彼固非纯忠者也,又安肯默然于穷困无用之地而已耶。周公之时,天下号为至治,四夷已臣服,卿大夫士已称职。当是时,虽有奇杰无所复用,而其礼法风俗尤复细密,举朝廷与四海之人无不遵蹈,而其八议之中犹有曰议能者。况当今天下未甚至治,四夷未尽臣服,卿大夫士未皆称职,礼法风俗又非细密如周之盛时,而奇杰之士复有困于簿书米盐间者,则反可不议其能而怒之乎?所宜哀其才而贳其过,无使为刀笔吏所困,则庶乎尽其才矣。
或曰:奇杰之士有过得以免,则天下之人孰不自谓奇杰而欲免其过者,是终亦溃法乱教耳。曰:是则然矣,然而奇杰之所为,必挺然出于众人之上,苟指其已成之功以晓天下,俾得以赎其过,而其未有功者,则委之以难治之事,而责其成绩,则天下之人不敢自谓奇杰,而真奇杰者出矣。
【用法】
古之法简,今之法繁。简者不便于今,而繁者不便于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时不若古之时也。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之心。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耶,而罪亦然,则固入吾法矣。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轻重大小,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无辜,故法举其略,而吏制其详。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则以著于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杀人、伤人耳。若其轻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则以属吏。任吏而不任法,故其法简。今则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俞矣,不若古之淳。吏奸,则以喜怒制其轻重而出入之,或至于诬执。民俞,则吏虽以情出入,而彼得执其罪之大小以为辞。故今之法纤悉委备,不执于一,左右前后,四顾而不可逃。是以轻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辄以举劾。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古之法若方书,论其大概,而增损剂量则以属医者,使之视人之疾,而参以己意。今之法若鬻履,既为其大者,又为其次者,又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故其繁简则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则一也。
然则今之法不劣于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无弊。何则?律令之所禁,画一明备,虽妇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间有习于犯禁而遂不改者,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也。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为之度,以一天下之长短,为之量,以齐天下之多寡,为之权衡,以信天下之轻重。故度、量、权衡,法必资之官,资之官而后天下同。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绳丝缒石以为之,富商豪贾内以大,出以小,齐人适楚,不知其孰为斗,孰为斛,持东家之尺而校之西邻,则若十指然。此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一也。先王恶奇货之荡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贝,恶夫物之伪而假真,且重费也,故禁民糜金以为涂饰。今也,采珠贝之民,溢于海滨,糜金之工,肩摩于列肆。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二也。先王患贱之凌贵,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为等差,长短大小莫不有制。今也,工商之家曳纨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三也。先王惧天下之吏负县官之势,以侵劫齐民也,故使市之坐贾,视时百物之贵贱而录之,旬辄以上。百以百闻,千以千闻,以待官吏之私价。十则损三,三则损一以闻,以备县官之公籴。今也,吏之私价而从县官公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于民也固如是,是吏与县官敛怨于下。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四也。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则不商,商则有罚;不仕而商,商则有征。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罚。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罚,又从而不征,资之以县官公籴之法,负之以县官之徒,载之以县官之舟,关防不讥,津梁不呵。然则,为吏而商诚可乐也,民将安所措手?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五也。若此之类,不可悉数,天下之人,耳习目熟以为当然。宪官法吏目击其事,亦恬而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