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圣哲都教导我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要我们将心比心,不把自 己视为恶、痛苦、灾祸的东西强加于人。己所不欲却施于人,损人利己,把自己的快乐建立 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这种行径当然是对别人的严重侵犯。然而,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自己视为善、快乐、幸福的东西,难道就可以强加于人了吗?要是别人并不和你 一样认为它们是善、快乐、幸福,这样做岂不也是对别人的一种严重侵犯?在实际生活中
,更多的纷争的确起于强求别人接受自己的趣味、观点、立场等等。大至在信仰问题上,试图 以自己所信奉的某种教义统一天下,甚至不惜为此发动战争。小至在思维方式上,在生活习 惯上,在艺术欣赏上,在文学批评上,人们很容易以自己所是为是,斥别人所是为非。即使 在一个家庭的内部,夫妇间改造对方趣味的斗争也是屡见不鲜的。
事情的这一个方面往往遭到了忽视。人们似乎认为,以己不欲施于人是明显的恶,出发点就 是害人,以己所欲施于人的动机却是好的,是为了助人、救人、造福于人。殊不知在人类历 史上,以救主自居的世界征服者们造成的苦难远远超过普通的歹徒。我们应该记住,己所欲 未必是人所欲,同样不可施于人。如果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个文明人的起码品德 ,它反对的是对他人的故意伤害,主张自己活也让别人活,那么,“己所欲,勿施于人”便 是一个文明人的高级修养,它尊重的是他人的独立人格和精神自由,进而提倡自己按自己的 方式活,也让别人按别人的方式活。
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人们在精神信仰领域和私生活领域 都享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合理化的进程,而那些以己所欲施于人者则 是这个进程中的消极因素,倘若他们被越来越多的人们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我是丝毫不会 感到意外的。
199711
婚姻中的爱情
关于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人们已经说得很多了。关于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人们也已经说得很多了。这两种说法显然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婚姻的确是爱情的坟墓,而爱 情又的确是婚姻的基础,那就等于说,婚姻必然自毁基础,自掘坟墓,真是一点出路也没有 了。
解决这个矛盾可以有两种相反的思路。有一些人(包括有一些哲学家)认为,婚姻和爱情在本 性上就是冲突的,因此必须为婚姻寻找别的基础,例如习惯、利益、义务、抚育后代之
类。与此不同,我仍想坚持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价值立场,只是要对作为婚姻之基础的爱情重新 进行定义。
一个真正值得深思的问题:婚姻中的爱情究竟应该是怎样的?
我发现,人们之所以视婚姻与爱情为彼此冲突,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对爱情的理解过于狭窄,仅限于男女之间的浪漫之情。这种浪漫之情依赖于某种奇遇和新鲜感,其表现形式是一见钟 情,销魂断肠,如痴如醉,难解难分。这样一种感情诚然也是美好的,但肯定不能持久,并 且这与婚姻无关,即使不结婚也一样持久不了。因为一旦持久,任何奇遇都会归于平凡,任 何陌生都会变成熟悉。试图用婚姻的形式把这种浪漫之情延续下去,结果当然会失败,但其 咎不在婚姻。
如果我们把爱情理解为男女之间的极其深笃的感情,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它决不仅限于浪 漫之情,事实上还有别样的形态。一般来说,浪漫之情往往存在于婚姻前或婚姻外,至多还 存在于婚姻的初期。随着婚龄增长,浪漫之情必然会递减,然而,倘若这一结合的质量确实 是好的,就会有另一种感情渐渐生长起来。这种新的感情由原来的恋情转化而来,似乎不如 恋情那么热烈和迷狂,却有了恋情所不具备的许多因素,最主要的便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 成的互相的信任感、行为方式上的默契、深切的惦念以及今生今世的命运与共之感。我们不 妨把这种感情看作亲情的一种,不过它不同于血缘性质的亲情,而的确是在性爱基础上产生 的亲情。我认为它完全有资格被承认为爱情的一种形态,而且是一种成熟的形态。为了与那 种浪漫式的爱情相区别,我称之为亲情式的爱情。婚姻中的爱情,便是以这样的形态存在的 。按照这一思路,婚姻就不但不是爱情的坟墓,反倒是爱情--亲情式的爱情--生长的土 壤了。
大千世界里,许多浪漫之情产生了,又消失了。可是,其中有一些幸运地活了下来,成熟了 ,变成了无比踏实的亲情。好的婚姻使爱情走向成熟,而成熟的爱情是更有分量的。当我们 把一个异性唤做恋人时,是我们的激情在呼唤。当我们把一个异性唤做亲人时,却是我们的 全部人生经历在呼唤。
19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