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瞧这十余字,各哗声道:“清帝退位,清室已亡,还有什么大不大。说得有理。就是优礼的礼字,亦属不合。”一议员道:“竟改作‘清帝退位后优待之条件’便好了。”又有一议员道:“退字不如逊字,俾他留点面目,何如?”当下大众赞成,遂由主稿员另纸写出,系(甲)关于清帝逊位后优待之条件,写毕,再将原稿看了下去,系是:
第一款,大清皇帝尊号,相承不替,国民对于大清皇帝,各致其尊崇之敬礼,与各国君主相等。
大众复道:“不妥不妥。清帝已经退位,我辈国民,还要去尊崇他做甚么?”乃经大众悉心参酌,改为:“清帝逊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再看第二款云:
第二款,大清皇帝岁用,每岁至少不得短于四百万两,永不得减额。如有特别大典,经费由民国担任。
大众磋议,改四百万两为四百万元,特别大典二语删去,乃复由主稿员写下道:“清帝逊位之后,每岁用四百万元,由中华民国给付。”再看第三款列着:
第三款,大内宫殿或颐和园,由大清皇帝随意居住,宫内侍卫护军官兵,照常留用。
大众又道:“清帝既已退位,大内宫殿,不应久居。”一议员应声道:“何不叫他还居颐和园?”旁又有一议员道:“颐和园规模弘敞,殿阁巍峨,令他居住,还是便宜了他。”连颐和园都不肯与居,清室末路,也属可怜。大众道:“既议优待,就留些余地便是。”乃改为:“清宽逊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照常留用。”至第四款是:
第四款,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妥慎保护,负其责任,并设守卫官兵,如遇大清皇帝恭谒陵寝,沿途所需费用,由民国担任。
大众道:“清帝谒陵的费用,如何要民国担任?倘他借谒陵为名,日日嬉游,我民国当得起这许多供奉吗?此款前半截尚可通融,下三语尽可删却。”乃改定:“清室逊位后,其宗庙陵寝,由民国妥慎保护。”复看第五款云: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敬谨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经费,均由民国担任。
这一款却没人反对,只酌改数字,作为:“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至第六款云:
第六款,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众道:“清宫旧用阉人,我民国尊重民权,当然不准有这腐竖,须要载明方好。”即改为:“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属大清皇帝原有之私产,特别保护。此款也没甚异议,不过窜易字句,变为:“清帝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及看到第八款,没有一人赞成,议决作废。看官!你道原稿第八款,是写着什么?乃是:
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礼,国民得以称庆。
依情理上论来,清帝已经退位,中国人民,不服清帝管辖,所有清室典礼,与国民何涉?应该将此款删去。到了第九款,大众又抗论起来,但见原稿上写着:
第九款,禁卫军名额俸饷,仍如其旧。
原来禁卫军是保护清宫,因有此制。清帝退位后,须移居颐和园,禁卫军理应裁去。但从前这班军人,靠着军饷过活,此时遽议裁汰,恐他游骑无归,转成寇盗。当经各议员裁酌,改为:“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统计甲种九款,改为八款,下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