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人于党纲,固悉力以求贯彻,顾以道途之远,工程之巨,诚未敢谓咄嗟有成。而中国之现状,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谋救济。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准备实行政纲,为第一步之救济方法。谨列举具体的要求,作为政纲。
凡中国以内,有能认国家利益,高出于一人或一派之利益者,幸相与辨明而公行之。
甲 对外政策。
一 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二 凡自愿放弃一切特权之国家,及愿废止破坏中国主权之条约者,中国皆将认为最惠国。
三 中国与列强所订其他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害双方主权为原则。
四 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之。
五 庚子赔款,当完全划作教育经费。
六 中国境内不负责任之政府,如贿选窃僭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债,非以增进人民之幸福,乃为维持军阀之地位,俾得行使贿买侵吞盗用。此等债款,中国人民不负偿还之责任。
七 召集各省职业团体(银行界商会等)、社会团体(教育机关等)组织会议,筹备偿还外债之方法,以求脱离因困顿于债务而陷于国际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 对内政策。
一 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二 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省宪不得与国宪相抵触。省长一方面为本省自治之监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挥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
三 确定县为自治单位。自治之县,其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及复决法律之权。
土地之税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应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卫生等各种公共之需要。各县之天然富源,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资力不能发展兴办者,国家当加以协助,其所获纯利,国家与地方均之。
各县对于国家之负担,当以县岁入百分之几为国家之收入,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超过于百分之五十。
四 实行普通选举制,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
五 厘定各种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
六 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
七 将现时募兵制度,渐改为征兵制度,同时注意改善下级军官及兵士之经济状况,并增进其法律地位,施行军队中之农业教育,及职业教育,严定军官之资格,改革任免军官之方法。
八 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如厘金等类,当一切废绝之。
九 清查户口,整理耕地,调整粮食之产销,以谋民食之均足。
十 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
十一 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
十二 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
十三 励行教育普及,以全力发展儿童本位之教育,整理学制系统,增高教育经费,并保障其独立。
十四 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得依报价收买之。十五 企业之有独占的性质者,及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铁道航路等,当由国家经营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