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北和平办法,应由正式和会解决。(二)和议条件,以法律外交两问题,为国本所关,须有正当之解决。
(乙)关于刷新政治根本救国之主张。(一)宜将督军以及其他特设兼辖地方之各种军职,一律废除,单设师旅长等统兵人员,直隶于陆军部,专任行兵及国防事务。
(二)全国军队,应视国防财政情形,编为若干师旅,其余宂兵,一律裁汰。裁兵事宜,特设军事委员会,计划执行。(三)实行民治主义,虽在宪法未定以前,宜先筹办各级地方自治,尊重人民团体,以确立平民政治之基础,而实现国民平等自由之真精神。上列各条,继尧[yáo]、显世,谨决心矢志,奉以周旋,邦人诸友,其有与我同志者乎?吾辈当祷祀以期。至地方畛域,党派异同,非所敢择也。
据这电文,似乎有条有理,一些儿不存私见,于是北方各省军阀家,也有复电相答,表示同情。正是:
岂必心中期实践,何妨纸上作高谈。
欲知复电中如何措词,持至下回录明。
刑赏为国家大典,无论若何政体,要不能有功无赏,有罪无刑。独自民国成立以来,法律已处于无权,冒功邀赏者,实繁有徒,而祸国殃民诸罪犯,则往往为法律所不逮,就使中央政府,煌煌下令,而逋逃有薮,趋避有方,乌从而缉捕之?试观日本公使之容留九人,拒绝引渡,无论日使之是否依法,但即中国之刑律而论,已等诸无足重轻之列,有罪不能加罚,何惮而不为乱耶?吴佩孚之主张国民大会,此时尚有意求名,故倡议正大,但言之非艰,行之维艰,即令吴氏坐言起行,恐未必能达目的,况掣肘者之群集其旁也。若夫靳翼青之主张统一,计非不善,滇黔二督之发表意见,语亦甚公,但终不得完满之结果者也,吾得而断之曰:
“言不顾行,行不顾言。”